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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利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2013-12-05 10:56:07 作者:佚名 评论 0 条 | 查看所有评论

    日前,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专利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注重了专利促进、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加重了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注重了对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的奖励;明确提出了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相关专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辽宁专利奖的技术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注重专利权的运用。

  《条例》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处五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于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发明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条例》规定,对于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给于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权。这些规定将极大地促进全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创新中加大对专利权的取得和运用的积极性。
 
据悉,在《条例》正式实施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还将会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相关部门做好该《条例》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为明年正式实施做好舆论和组织准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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