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字号苏州“稻香村”,凭借着精湛的制作工艺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竞争激烈的月饼市场中始终受到百姓的偏爱。但每到中秋月饼市场都会许多家“假冒稻香村”,香港“稻”、澳门“稻”、玉田“稻”烟台“稻”等等,一度出现9种不同地名或企业名称的“稻香村”齐聚市场的“乱象”。 “稻香村”商标权利所有人苏州稻香村一直不懈的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难辨真假”的乱象。如今,经过几年的诉讼维权,侵权案件都已判决完毕,全部进入执行阶段,随着2013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香村园侵权,又一个”假冒的稻香村”也被正法了,相信今年的中秋会“消停”多了。
终审判决香村园违法侵权
此案最初还要回溯到2012年,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将被告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注册了“稻香村”图文商标,并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自2007年起被告香村园公司就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糕点、月饼的内外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图文商标,被告香村园的行为不仅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且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品质上存在巨大差异,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稻香村商标的商誉,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通过查明,苏州稻香村系“稻香村”商标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通过取证公证也查明被告确实在糕点、月饼的内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稻香村”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最终判决香村园公司停止侵权,登报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一审判决后,香村园公司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香村园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持续多年的“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件落下了帷幕,真稻香村得到了法律的认同与维护,而等待香村园公司的则是对涉嫌生产、销售和销售假稻香村商标月饼的有关单位;以及为香村园公司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而提供生产制造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或者为香村园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所有行为的法律制裁。
百年老字号更需法律保护
其实这场“战斗”不仅仅是“稻香村”商标使用权的纠纷,更是真假“稻香村”产品的交锋。据了解,苏州稻香村作为国家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驰名中外的“稻香村”品牌创立者,从1773年创立一直持续经营至今已有240年历史。经过一代代稻香村人持续不断的努力奋斗,稻香村至今已发展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食品企业集团。目前已在苏州、北京、山东等建有三个现代化生产基地,占地面积共600余亩,十万级空气净化无菌车间,生产全程监控,确保产品的安全高品质。国际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严谨的管理使"稻香村"悠久的文化与现代加工技术融为一体,企业荣获“全国糕点月饼龙头企业”、“中国焙烤行业百强企业“、“全国糕点月饼行业质量安全优秀示范企业“等多个称号,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保护,苏式糕点食品畅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并出口海外,其销售额与市场占有率一直名列全国行业前茅。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香村园生产“稻香村”,自2007年开始,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媒体就报道了香村园生产的“稻香村”出现发霉变质问题,北京市工商局对所有该批次月饼进行了暂停销售下架处理等措施,同时一些媒体也报道了质检总局也成立了调查组对香村园的生产间进行了查封,这一事件当时严重损害了“稻香村”品牌的声誉,也让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一时对“稻香村”的品质产生了质疑。
这次由北京市高院宣告的终审判决,表明了苏州稻香村这块“稻香村”金字招牌的真正缔造和拥有者维护品牌的坚定决心。而苏州稻香村也在市场中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精湛的制作技艺、卓越的品质信誉证明了自己才是当之无愧的百年老号传承者。依靠法律武器,战胜不法的侵权者,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维护“稻香村”这块金字招牌,更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苏州稻香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苏州稻香村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品牌保护,因“稻香村”名气较大,早在清末民初,沪宁一带就曾出现借苏州稻香村的名望开设的“稻香村”茶食店,苏州稻香村为保招牌就注册了商号名称并告知百姓以避免上当。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维护“稻香村”品牌文化、商号与商标统一性,制止侵权假冒“稻香村”商标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消费者利益,苏州稻香村开展了长期艰苦卓绝的维权工作,时至今日虽然“稻香村”侵权的现象锐减,但每逢中秋、春节等佳节销售旺季来临之际,市面上依然会出现傍“稻香村”名牌的侵权行为。对此,苏州稻香村公司将继续坚定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编后:保护老字号 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稻香村”作为糕点食品行业的龙头品牌,不仅仅是在生产技艺上要求登峰造极,更重要的是对消费者始终不变的情感和责任。只有改变真假稻香村同台销售的乱象,品牌才能真正的让消费者放心。任何一家公司未经允许使用“稻香村”品牌,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相关管理部门是可以依法进行处理的。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治理乱象甚至是彻底杜绝,首先就需要政府的有关部门出面,进一步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监管制度。使用法律手段,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市场秩序,对侵权行为采取如查封取缔等必要的措施,严查侵权企业,坚决打击市场中的不法行为,同时组织商标持有者通过有效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行政主管部门只有主动出击,才能不在市场乱象中处于被动,才能保护这些百年老字号,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企业必须要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因为许多消费者是认准品牌而购买的,企业对于自身权益的不重视就等于放任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不仅会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也会让消费者牵连受难。因此,只有企业重视自身权益,具备维护品牌公信力的认识,将自己的金字招牌镶进驰名商标的框架中,更进一步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继续发扬光大。而其他行业也应该引以为戒,不仅要注重企业自身的发展,更要运用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让任何侵权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专家建议:
作为最终环节的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认清品牌,不去为了贪图便宜或者便捷而购买山寨产品,消费者不给山寨产品以市场,它们自然而然的就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而受蒙骗的消费者,也该祭起法律大旗坚决维权,让侵权者无所遁形。这样消费者既保护了自身权益,同时也保护了正品的生产企业,让这些正规企业发展的更好更完善,从而能够继续回报社会。
只有依靠政府部门、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三方的共同努力,依靠法律来保护各方权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的乱象,才能切实保护传承百年的“中华老字号“,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