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三年来,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诉讼主体涉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58件,涉及台湾法人或公司30家、台胞15人。其中,当事人是台湾主体的10个,当事人为台资企业的48个。
据该院潘筝法官介绍,近年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多为台资企业,台湾公民或台籍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较少,台湾公民或台籍企业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仅占17%;二是台资企业在大陆申请的专利、商标数量不少,但其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较少;三是该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从现有数据来看,仅有40%的案件得以和解。
据介绍,福州市涉台知识产权审判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主要有: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台湾公民或企业在台湾地区申请的商标、专利等,不受大陆地区法律保护;涉外诉讼程序手续繁琐,起诉书、授权书、证据等均须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台湾地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较高,一般原告主张的许可使用费与被告能接受的差距较大,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