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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建闽台海上搜救合作机制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2015-01-06 10:43:38 作者:佚名 评论 0 条 | 查看所有评论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法制办获悉,《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福建对台区位优势,《规定(草案)》拟建立闽台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

  《规定(草案)》对与台湾地区加强搜救交流合作的事项作出规定,即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寻救助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定期组织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定期开展两岸海上搜寻救助演练、演习,畅通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通报渠道,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草案)》拟规定: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的,或者发现误报后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船舶、设施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未经批准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误报、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导致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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