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方将共同推动两岸资本市场在资金双向流动及机构准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一)大陆方面将积极考虑在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台开放
1、对台开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简称RQFII)。RQFII试点推出以来,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境外投资者反映积极。目 前,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2700亿元,有26家机构获得RQFII资格,共获批额度近700亿元人民币。大陆方面了解到,台湾投资者对于大陆资本市 场具有较强的投资需求,许多台湾机构投资者已认购现有RQFII产品。近期,台湾业界提出希望单独增加1000亿RQFII投资额度,专项用于台资金融机 构开展RQFII业务试点,大陆方面对此将予以积极考虑。同时,大陆方面将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RQFII项下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2、为台湾证券商申请大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ECFA签署以来,已有17家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获得QFII资 格,总共获批投资额度为17.2亿美元,有关措施为台湾长期资金进入大陆资本市场提供了便利。目前,大陆有关实施QFII的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 QFII资格须有不少于50亿美元的管理证券资产规模。考虑到台资券商主要以自营、经纪等业务为主,较难达到此标准,大陆方面将积极考虑允许台资证券公司 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3、进一步提高台资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据大陆证券业现行对外开放政策,台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 49%。ECFA签署之后,大陆方面已批准2家台资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大证券业对台开放,大陆方面将在ECFA框架下允许符合条 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将达50%以上。
4、合资证券公司。根据大陆加入WTO的承诺及现行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有关政策,大陆允许台资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作为境内证券 公司的子公司,台资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主要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合资证券公司在设立满2年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近年 来,随着大陆A股市场的不断发展,台资金融机构参与大陆资本市场的愿望日益强烈。大陆方面充分了解台湾业界的呼声,在大陆证券公司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 面,将积极考虑允许台资先行先试。初步考虑以下:一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 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二是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 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5.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积极考虑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大陆证券公司的子公 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台资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 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6.合资期货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二)台湾方面将积极考虑在ECFA服务贸易协议承诺列表纳入下列项目
1.调整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在台湾设立代表处须具备的国际证券期货经验为2年以上,且包括港澳地区。
2.循序放宽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额度限制,初期可考虑由5亿美元提高至10亿美元。
3.积极研议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
4.积极研议大陆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投资台湾资本市场。
三、双方就允许大陆企业直接赴台上市的有关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目前,有21家在大陆注册的台资企业获批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台资企业在大陆申请发行上市适用和大陆企业相同的标准和程序。大陆方面将继续支持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同时,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赴大陆以外市场上市。目前,大陆在企业赴台上市方面没有政策与法律上 的障碍。
此次会谈之外,为配合台资证券公司拓展大陆业务,以及为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居民提供投资便利,目前大陆方面正在积极研究在做好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居民使用人民币直接投资A股市场。此项政策如若推出,也将同时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
加强两岸证券期货业合作是两岸业界的共同愿望。两岸首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的成功举行,对推动两岸资本市场合作进程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双方相信,未来两岸证券期货业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与深化合作,实现两岸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