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台湾迈向科技创新的“三个转移”与制度安排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表时间:2012-08-29 15:27:08 作者:佚名 评论 0 条 | 查看所有评论

    一、台湾科技创新的路径与“三个转移”

  (一)台湾科技创新的路径分析

  科技创新对任何经济体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由于资源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和物质系统的差异,不同经济体在科技创新途径上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从类型角度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创新型”;二是“追赶型”。从产品循环角度来看,前者:创新是从产品的研发开始,然后依循着小量的技术生产到标准化的大量生产,或是从不太稳定的到稳定的技术生产循环过程;后者:则是从产品循环的末端往前回溯,企业是从最标准化的、依赖低成本的大量生产流程部分,逐渐开始学习和内化技术,然后逐渐朝向具有技术能力甚至研发新产品的创新阶段迈进。从两者的目标来看,前者:以追求和创造尚未出现在市场的前沿科技为目标,希冀在世界科技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后者则目标于先进技术的获取、创造和缩小与发达国家科技发展的差距。

  从上述类型看,台湾属于后者,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产业结构上,台湾以中小企业为主;二是在生产制度上,台湾以“代工”为主。这两个因素深深影响着台湾的科技学习和创新:一方面,企业必须依赖外部经济来弥补自身资源的不足,包括购买海外技术、引进海外资金和海外物资等;一方面,企业必须由“代工”来学习技术,在“代工”中累积知识,进而逐步迈向创新。因此,在“引进技术”和“代工”中学习技术,在学习技术中累积知识,逐步迈向创新,就成了台湾迈向科技创新的基本途径。

  (二)台湾“三个转移”的趋向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从整体上看,其总体格局是“变与不变”。所谓“不变”,就是上述模式没有变;从“变”的方面看,体现在研发强度、研发投资主体和研发模式上,呈现出“移位”的趋势。

  1.研发强度:从“低”向“高”转移

  一般认为,研发强度为1%,属于低研发投入强度;2%为中研发强度;3%以上属高研发强度。据台湾“科学与技术统计要览”数据:1990年台湾的研发强度为1.66%、1995年为1.78%、2000年为2.05%、2005年为2.52%、2006年为2.58%。从1990-2006年,台湾研发强度约提升了1%,花了整整16年的时间,创造了20世纪90年代台湾科技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导致了台湾产业格局的变化,导致了台湾“半导体产业”、“LCD产业”持续扩张。目前这两个产业已成为台湾最有影响力的“两兆”产业。

    2.研发投资主体:由“官”向“民”转移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指标是,在研发经费结构中,企业研发投资所占比例的多寡。从这个指标来看,台湾大致上经历了“以官为主”、“官民均衡”和“以民为主”这样一个发展阶段。

  (1)以官为主:时间为1990-1995年间,“政府与民间企业研发投资比重”为“官6/民4”(在20世纪80年代为“官7/民3”)。

  (2)官民均衡:时间为1995-1997年间,“政府与民间企业研发投资比重”为“官5/民5”。

  (3)以民为主:时间为1998年以来,“政府与民间企业研发投资比重”为“宫4/民6”。近年来,企业研发支出所占的比例呈现递增,以1998年、2002年和2006年为例:企业研发支出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1.7%、66.9%、68.6%;另外,官方部门研发支出所占的比例呈现递减,同期,分别为38.31、31.5%。31.4%。

  3.研发模式:由“个体”向“群体互动”转移

  台湾的研发模式,宏观上讲,是“(他国的)基础研究——(他国的、台湾地区的)应用研究——(台湾的)技术开发”;微观上讲,是“厂家单打独斗”+“群体互动”。如今这一总格局基本没有变,但是,近年来呈现出“单打独斗”向“群体互动”倾斜的发展趋势。

  “群体互动”,指的是研发创新社群,又称“企业研发联盟”。研发联盟是传统封闭式创新向开放式创新移位的组织形态,通过有效地利用外部资源、让研发创新互动化、网络化。就台湾而言,从历史的脉络来看,一定意义上说,“群体互动”是台湾生产体制的特色之一。但是,以往的“群体互动”,是以“代工”与“制造”为内容;在形式上,主要是通过诸如“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等平台,形成聚集式“群体互动”,由此造就了台湾中小企业的代工优势、制造优势。

  综合而言,尽管上述“三个转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其对台湾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三个转移”推动机制与台湾的制度安排

  影响上述“三个转移”的因素很多。其中,推动机制,即知识流通机制及其制度安排是核心因素。

  (一)知识流通机制的建设

  近10多年来,台湾逐步建立以“开放实验室”、“科技专案”和“创新育成中心”为基本架构的知识流通机制。在这一机制下,他们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在“三个转移”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1.开放实验室

  “开放实验室”是台湾创新系统改造的产物,也是台湾知识流通机制的推进因素。现在“开放实验室”已经成为弥补台湾企业所需研发创新资源缺口的有效机制。首先,从“开放实验室”的定位来看,依台湾“经济部”的“开放实验室作业要点”规定: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充分发挥实验室功能为原则,以承租、合作、分享为作业方式。具体说就是:企业就特定的研发主题、以“租用”方式使用开放实验室的资源;合作研发的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双方互扬所长,分享合作研发的成果。

  1996年台湾“工研院”成立了开放实验室,这是台湾最早进行这项改革的研究机构之一。近年来,开放实验室在台湾的大专院校、专业性的研究中心,如金属研发中心、半导体研发中心、纳米研发中心、光电研发中心、能源与洁净技术研发中心等,呈现出明显的扩大趋势。除了“硬件”外,越来越多的开放实验室,还在产业情报、顾问服务、人才培训、教育训练等进行配套,丰富了开放实验室内涵,拓宽了产学合作的领域。

  2.科技专案

  “科技专案”(“科技研究发展专案计划”的简称)是台湾知识流通机制的基础因素。然而,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以前,这一特点则表现得比较脆弱。

  从科技专案来看,这一制度形成于1986年。一方面,科技专案以提升台湾科技能力为宗旨,投入巨大,项目广泛;另一方面,台湾科技发展指标的消长变化,都基源于科技专案的调整与变化。因此,长期以来,科技专案一直被视为台湾科技政策的“缩影”。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以前,企业界是被“圈禁”在科技专案以外,主要通过“委托”台湾“工研院”等“半官方”的研究机构来执行。在这一模式下,一方面“工研院”作为技术“二传手”的地位在提升。另一方面,科技专案的成果与企业实际需求的距离在扩大。自1997年台湾“科技专案”开放民间企业以来,才真正确立科技专案在知识流通机制中的基础地位和角色。

  3.创新育成中心

  创新育成中心源于美国。一般定义,是指整合大学、研究机构内的专业人力、设备、空间和行政服务部门,以协助新企业在研究机构内孕育成长,以降低技术商品化过程的成本与风险。

  从台湾来看,创新育成中心是台湾知识流通机制的关键因素。多年来,创新育成中心在知识流通机制中的角色一直比较突出:一是发展速度快:1996年台湾才引入创新育成中心机制,目前台湾已成立100多所创新育成中心。二是可见度明显:据台湾资料,1996年至今台湾创业育成中心累计取得专利1126件、技术转移518件;在资本市场,有35家企业上市止柜;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总投入金额16.8亿元,累积培育2817家新企业,带动民间投资金额428亿元,创造62789个就业机会。三是以高校为主:营运主体以大学院校为主的创新育成中心约占总量的80%。体现在产学互动密度上,即台湾高校研发经费中来自企业经费的比例:2002年为3.3%、2005年为5.8%、2006年为5.6%。这一比率虽然不太高,但其总趋势在上升。

  (二)制度安排的特点

  如前所述,与推进机制相关联的是制度安排,即财政制度、金融制度和政策举措。总体上,呈现以下两种形态与特点:

  1.以“直接补助”为主的制度安排

  所谓直接补助,是指政府以补助款的方式对特定的研究计划给予一定百分比的补助。台湾研发创新活动有多种形态,其中,最为主要的有三:第一种是“官方”主导的研究计划;第二种“半官方”的,诸如“创新育成中心”和“开放内室”等进行的产学研合作研究计划;第三种是企业界一般性的研发创新活动。而直接补助主要的适用于第一种、第二种。

  从第一种来看,作为台湾“官方”主导性的研发计划,主要有“科技专案”、“主要性技术产品开发计划”和“协助传统产业技术开发计划”。

  体现在这三种研发计划的“直接补助”方式上,其特点是“同中有异”。从“同”的方面看:第一,这些“主导性”的研究计划都是常态性的制度安排与补助。第二,这些计划的技术项目、产品内容基本都是台湾产业科技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这些研究计划的目标都十分明确,都旨在提升企业研发投资能力。因此,在补助方式上,都是以“50%”为上限,亦即在政府与企业的出资比例上;企业自筹款不低于50%,官方出资不高于50%,研发成果归厂商所有。

  就“异”而言,由于“直接补助”有“补助款”和“无息贷款”两种方式。为了鼓励厂商能广泛地进行合作研究,这一差异表现为:专案参与者为“非单一公司”的,其“50%”全为补助款;而“单一公司”则各25%。

  从第二种来看,“严进宽出”是其基本特点。就“严”而言,就是要取得直接补助,所要跨越的“门槛”有三:一是“核准制”,不论是“育成中心”还是“开放实验室”的产学合作研究计划,都必须经台湾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技术处”)“核准”;二是“主持制”,合作研究计划的“主持人”必须是大专院校或公营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三是“参与制”,企业必须选派研究人员全程参与计划。

  就“宽”而言,就是直接补助资金额度的等级比较宽,从10万元-300万元以上;大致分级为:10-30万元、30-50万元、100-150万元、150-200万元、200-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如果对第一、二两种研究计划进行比较,后者则更优惠,其中,在政府与企业的出资比例上,后者少了25个百分点,即,政府出资小于75%,企业出资在25%-50%。

  2.以“租税优惠”为主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与“直接补助”不同:第一,企业只要增加研发支出,就可以适用租税减扣或津贴。第二,没有研发项目、范围的限制。第三,直接补助属于“事前”激励措施,而“租税优惠”则属于“事后”的奖励措施,即先有企业投入,才有事后的租税优惠。因此,“租税优惠”制度安排,主要适用于第三种研发创新活动。“租税优惠”在结构上,有以下特点:

  第一,租税优惠的方式多样,包括租税的扣减、租税的津贴、租税延后支付、免税等。

  第二,租税优惠的内容丰富,包括“促进产业升级条件”(1990-2009年)、“促进产业研发贷款计划”(2003年)、“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2003)等,都规定了具体优惠的一系列项目。

  第三,在优惠额度上:1)抵减应纳营业所得税“5年”,如“促进产业升级条件”对于研发活动,诸如自动化设备或技术、资源回收、利用新及净洁能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网络等,其支出5%-2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所得税;2)低利贷款最高不超计划成本的80%。如“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2003),对中小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产级,如自动化机器设备、新生产技术开发、电脑软件等,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计划成本的80%。3)对公司研发人才培训,其支出金额35%限度内可抵减应纳所得税。(参见http//www.df.gov.tw/)

  三、关于构建“两岸企业知识管理公共平台的建议

  因为这是两岸业界的共同要求。随着科技全球化和技术区域化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这一周期在19世纪为50年,“二战”结束后为7年,今后这一周期将继续缩短。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环境下,一方面,对于PER合作周边性服务的需求急剧增长;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此类的“知识中介”,大学、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就难以通过“知识中介”释放出来。

  我们认为,在“两岸企业知识管理公共平台”建构上,应充分发挥科协系统知识密集的优势,特别是在福建科协系统“先走一步”。因为在知识的存量和流量上,福建相对优势比较突出。而把福建作为“先走一步”的选项,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海西效应”,也有利于“两岸企业知识管理公共平台”健康运行。

最新点评(本评论只代表本站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评论规则)

用户:   验证码: 如果您无法识别验证码,请点图片更换    匿名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遵守互联网相关规定。